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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政字〔2023〕14号
關于印發《bevictor伟德官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院、部、處、室、館、社、中心,校辦企業,校内服務機構:
為了加強和規範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财産和學校财産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bevictor伟德官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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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7日
bevictor伟德官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财産和學校财産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校所屬各學院、系、部、處、室、館、社、中心、校辦企業等二級單位均适用本規定(以下簡稱“單位”)
駐校内其他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各單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各單位應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和“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責任自負”的要求,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确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确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五條 各單位應當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加強消防演練,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條 各單位師生員工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撲救初起火災等維護消防安全的義務。
第七條 學校有關部門依照本規定履行對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職責,檢查、指導和監督各單位開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各單位建立健全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八條 校長是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批準實施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準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定期召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三)提供消防安全經費保障和組織保障;
(四)督促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重大火災隐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依法建立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群衆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與學校二級單位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七)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促進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分管學校消防安全的校領導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校長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和協調校内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三)審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經費預算;
(四)組織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災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實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維修及檢測,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六)組織管理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七)組織開展師生員工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協助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範圍内對消防工作負有領導、監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
第十條 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設領導機構和常設機構。領導機構為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檢查、督導、考核,研究突發火災事故的處理。常設機構設在安全工作處,負責消防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拟訂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拟訂本校區消防安全責任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報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後實施;
(二)監督檢查校内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三)監督檢查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與管理、以及消防基礎設施的運轉,定期組織檢驗、檢測和維修;
(四)确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并監督指導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審批本校區各單位動用明火作業;
(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組織消防演練,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對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培訓;
(八)推進消防安全技術防範工作,做好技術防範人員上崗培訓工作;
(九)受理駐校内其他單位的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和公衆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行政許可或者備案手續的校内備案審查工作,督促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進行申報,協助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者備案以及公衆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學校消防工作檔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賬;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十二)協助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處理及善後工作。
第十一條 學校二級單位和其他駐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建立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考核、獎懲制度;
(三)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及演練;
(四)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消除火災隐患;
(五)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規定設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應急照明設施,并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備消防值班人員,制定值班崗位職責,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八)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報學校安全工作處備案;
(九)按照規定的程序與措施處置火災事故;
(十)學校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學校二級單位和其他駐校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為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職責。其他負責人在分管工作範圍内,對消防工作負有領導、監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
駐校内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該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具體負責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條 除本規定第十一條外,學生宿舍管理部門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由學生參加的志願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消防演練;
(二)加強學生宿舍用火、用電安全教育與檢查;
(三)加強夜間防火巡查,發現火災立即組織撲救和疏散學生。
第十四條 除本規定第十一條外,學生管理部門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組織建立學生義務消防隊,完成人員的招募管理;
(二)加強學生的教育管理,協助學生宿舍管理部門完成用火、用電檢查和應急預案的演練;
第十五條 除本規定第十一條外,基建和後勤保障部門 還應當結合各自職能,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負責受理在校内新建、改建、擴建及裝飾裝修工程的初步檢查和審核,指導施工單位完備手續和材料,審核通過後通知施工單位将申報材料報消防機構備案;
(二)每季度對供水、供電,生活供氣、供熱和安全用電情況進行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發現隐患及時整改;
(三)每季度參與消防機構組織的各建築物消防設施中供水、供電設備的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學校下列單位(部位)為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
(一)學生宿舍、食堂(餐廳)、教學樓、校醫院、體育場(館)、會堂(會議中心)、超市(市場)、賓館(招待所)、幼兒園以及其他文體活動、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網絡、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傳媒部門和駐校内郵政、通信、金融等單位;
(三)圖書館、展覽館、檔案館、博物館、文物古建築;
(四)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系統;
(五)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物品的生産、充裝、儲存、供應、使用部門;
(六)實驗室、計算機房、電化教學中心和承擔國家重點科研項目或配備有先進精密儀器設備的部位,監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七)學校保密要害部門及部位;
(八)高層建築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九)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以及有人員居住的臨時性建築;
(十)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财産損失的單位(部位)。
重點單位和重點部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設置防火标志,實行嚴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 在校内舉辦文藝、體育、集會、招生和就業咨詢等大型活動和展覽,主辦單位應當确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标準和管理規定,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并經安全工作部門對活動現場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
依法應當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 安全工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公共區域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應急照明設施,每年組織檢測維修,确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各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确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九條 進行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裝飾等活動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标準,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學校各項工程及駐校内各單位在校内的各項工程消防設施的招标和驗收,應當有安全工作部門參加。
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學校安全工作部門的監督、檢查。竣工後,建築工程的有關圖紙、資料、文件等應當由基建部門審查後報安全工作部門和學校檔案館備案。
第二十條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産、經營、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場所的建築不得用作學生宿舍,學生宿舍底層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生産、經營、儲存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學生宿舍等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内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标準。
學生宿舍、教室和禮堂等人員密集場所,禁止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在門窗、陽台等部位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除學生宿舍以外的各建築内,非值班人員不得留宿,特殊情況确需晝夜工作的應當報其所在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批準,并到該建築的安保值班室備案。
第二十一條 利用地下空間開設公共活動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報安全工作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消防控制室應當配備專職值班人員,持證上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購買、儲存、使用和銷毀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規範操作,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和防範措施。對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培訓,持證上崗。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單位和人員應當向安全工作部門申辦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管人,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第二十五條 學校内出租房屋的,當事人應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責任。出租方負責對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進行管理,學校授權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外來務工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單位負責。
第二十六條 發生火災時,有關單位當事人及建築管理人員應當及時報警并立即啟動本單位和本建築應急預案,迅速組織撲救初起火災,及時疏散人員,同時迅速上報學校,由學校根據火災的情況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火災撲滅後,事故單位應當保護現場并接受事故調查,協助消防救援機構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未經消防救援機構和安全工作部門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二十七條 安全工作部門及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
消防檔案應當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檢查和整改
第二十八條 安全工作部門、實驗室管理部門、後勤保障部門、學生管理部門等根據各自相關職責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檢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情況;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消防安全工作檔案建立健全情況;
(四)單位防火檢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五)火災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六)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況;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組織消防演練情況;
(八)消防供水、供電、供氣設施運行情況、安全用電情況;
(九)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存放、使用安全隐患情況;
(十)其他需要檢查的内容。
第二十九條 消防安全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發現火災隐患應當及時填發《校園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書》。
第三十條 校内各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災隐患和隐患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消防安全标志設置及其完好、有效情況;
(六)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七)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八)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管理情況;
(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防火安全情況;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設備運行、記錄情況;
(十一)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内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 校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員、内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态,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學生宿舍、公共教室、實驗室、圖書館、博物館、體育場館、校醫院等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消防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隐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通知人員疏散、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二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檢查、巡查人員應當責成有關人員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标準、行業标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态,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八)違章進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産、儲存等場所的;
(九)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十)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十一)對火災隐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後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各校區、各單位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類火災隐患,應當及時予以核查、消除。
對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隐患,各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四條 對不能及時消除的火災隐患,隐患單位應當及時向學校及相關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領導報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火災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單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對于随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将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将危險部位停止使用或停業整改。
第三十五條 火災隐患整改完畢,整改單位應當将整改情況記錄報送相應的消防安全工作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領導簽字确認後存檔備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将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納入本單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消防法律、法規;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火災預防知識和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對學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滅火知識,掌握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方法。校區消防機構要予以協助。
(一)開展學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識的模拟演練,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生消防演練;
(二)根據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和培訓内容;
(三)對每屆新生進行不低于4學時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對進入實驗室的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規程培訓;
(五)每學年至少組織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并在校園網絡及相關媒體平台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
第三十八條 各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九條 下列人員應當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一)學校及各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學生宿舍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六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四十條 各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根據《消防法》制定相應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健全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内容:
(一)組織機構:指揮協調組、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一條 各學院應當有針對性地制定實驗室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并将應急處置預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學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種類、性質、數量、危險性和應對措施及處置藥品的名稱、産地和儲備等内容報實驗室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消防演練應當設置明顯标識并事先告知演練範圍内的人員,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第七章 消防經費
第四十三條 學校将消防經費納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保證消防經費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四條 學校日常消防經費用于校内公共區域滅火器材的配置、維修、更新,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備用設施、材料,以及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保證學校消防工作正常開展。
第四十五條 學校安排專項經費,用于解決火災隐患,維修、檢測、改造消防專用給水管網、消防專用供水系統、滅火系統、自動報警系統、防排煙系統、消防通訊系統、消防監控系統等消防設施。
第四十六條 消防經費使用堅持專款專用、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消防經費。
第四十七條 已委托經營、外包或出租的,由實際經營單位自行負責其消防設施設備和消防器材的檢測、維護、維修、更換等費用。
第八章 獎 懲
第四十八條 學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校内評估考核内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九條 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損壞、破壞消防器材、設施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學校責令其限期整改,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等相應的處分。
前款涉及民事損失、損害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各單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或者發生重特大火災的,除依據消防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外,學校取消其當年評優資格,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第五十一條 本校學生違反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和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依據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相應處分,并視情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本規定執行過程中,與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不一緻的,按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由學校消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bevictor伟德官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作廢。